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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01日~2024年02月14日平台補助計畫更新
A:企業補助
1.商業服務業設備汰換補助
2.文化黑潮之XR沉浸式影像創作補助
3.節能設備補助
4.會展業者節能減碳輔導
5.113年度補助創業育成機構及青年職涯發展活動計畫
6.國產電影片企劃及劇本開發
*(點擊下方補助名稱至活動連結)
A:企業補助
- 申請時間:2024/02/01~2024/0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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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一) 申請單位之營業項目或事業類型符合下列之一: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
業,且其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符合附件一。
2、符合附件二所列之事業類型,且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登記或立
案證書(明)等相關文件。
3、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情形。
(二)申請單位須為非歇業或解散狀態。
(三)節能設備安裝地點除取得有效觀光工廠標章者外,不得為製造工廠。
(四)申請補助汰換節能設備之項目於當年度已獲得本要點或其他政府補助者,不得於同
一年度再次申請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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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補助:每單項設備補助含稅購置金額百分之五十, 惟不得超過各項目之補助上限:
(1)空調:每臺以其額定冷氣能力每瓩(kW)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補助上限。
(2)電冰箱:每臺以新臺幣三千元為補助上限。
(3)瓦斯爐:每臺以新臺幣二千元為補助上限。
經本部能源署核發節能標章效期內之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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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業: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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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地區: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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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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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2024/01/2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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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1.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本國公司行號、法人、 大專院校或團體。
2.最近二年無欠繳稅之紀錄。
3.最近一年無金融機構或票據交換所退票之紀錄。
4.相同計畫未獲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 本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本部監督之行政法人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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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補助:
(一)各組別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例規定如下:
1.「概念開發組」: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0萬元。
2.「製作拍攝組」: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600萬元且每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計畫總預算之70%。
3.「多人互動組」:每案原則最高補助新臺幣1200萬元,屬進入製作階段作品提案者,每案之
補助金額並不得逾計畫總預算之70%。
(二)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本案計畫相關之項目。
(三)獲補助作品若於計畫執行期間至一百十四年六月以前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國際展會
入圍或得獎,得向本部申請獲補助案導演及主創人員至多三名之參展經濟艙機票經費,經本部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進行經費審核及核銷。計畫補助對象為商圈組織,由單一
商圈組織提出申請,每一商圈組織限提 1 案,補助金額每案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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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地區:台灣
- 主辦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
3.節能設備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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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2024/02/01~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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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一)申請單位契約用電容量(得依改善地點之電號合併計算)達一百瓩以上。
(二)申請單位之營業項目或事業類型符合下列之一: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
之營利事業, 且其稅籍登記營業項目符合附件一。
2.符合附件二所列之事業類型,且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
登記或立案證書(明)等相關文件。
3.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情形。本要點補助條件如下:
(一)節能計畫節能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二)節能計畫未獲其他補助。
(三)不得使用中國大陸軟體。
(四)改善地點除取得有效觀光工廠標章者外,不得為製造工廠。本要點所定節能計畫
之補助額度以該計畫執行總經費三分之一為原則,並以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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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補助:所定節能計畫之補助額度以該計畫執行總經費三分之一為原則,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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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地區: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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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經濟部
- 申請時間:2024/02/16~2024/08/30
- 申請資格: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中小企業
2.會展業者:所營事業登記須包含或一級展覽服務業(JB01010)
3.參展業者:參加我國國際展覽且攤位數達6個或面積達54平方公尺
- 計畫補助:接受輔導提交改善計畫書
核定輔導金每案上限20萬元
落實改善計畫及驗收核銷 -
適用地區: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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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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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2024/01/09~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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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 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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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補助:
(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載紀錄片 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49%。
(二) 5.1 聲道環繞音效補助:申請案之音效規格如依前點規定製作 5.1 聲道環繞音效者,得另申請
本款補助,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 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該音訊格式製作項目成本金額49%, 並以下列金額為上限:
1、系列型紀錄片一) 每:每集新臺幣10萬元。
2、非系列型紀錄片:全案新臺幣20萬元。
(三) 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紀錄片製作相關之項目(包含辦理安全 維護相關經費)。
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紀錄片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 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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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地區: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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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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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2024/03/01~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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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一)曾獲文化部或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勵金受領資格,尚在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或出版事業。
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本局之結餘款賠償或 溢領之補助金、
獎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三)曾獲本局國產電影片企劃及劇本開發補助者,前案尚未結案。
- 計畫補助:
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獲補助企劃及劇本開發企畫書所載預估開發成本總金額49%,
並以新臺幣150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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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地區: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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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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