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7瀏覽次數:196

2024年 01 月 04 日 ~ 01 月 17 日 平台補助計畫更新

A:企業補助

1.113年輔導中小企業出口拓銷

2.113年協助加工食品業者海外通路行銷

3.113年商業服務業智慧減碳補助計畫

B:一般補助

4.2023第二十二屆有庠科技獎

5.113年U-start創新創業計畫暨原漾計畫

6.僱用安定措施

*(點擊下方補助名稱至活動連結)

 

A:企業補助

1.113年輔導中小企業出口拓銷

  • 申請時間:2024/01/03~2024/05/31

  • 申請資格: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業者: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
本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之事業。
(二)已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之規定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
(三)申請日前1年內未受停止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處分者。
(四)申請日前3年內具出進口實績之企業。
(五)受輔導之出口產品須為臺灣產製。
(六)企業之資本組成不得含陸資。
(七)企業所使用之品牌或產品,須符合我國商標、專利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
相關規定。

  • 計畫補助:

(一)輔導中小企業運用智慧科技行銷:提供每家企業新臺幣(以下同)4萬元之等值服務。
(二)輔導中小企業建構數位能力開發海外客戶:本輔導案提供總值150萬元之等值服務,其中本部輔導款120
萬元,企業須支應分攤款30萬元。
(三)輔導中小企業提升出口產品低碳包裝設計能力:


(1) 一般型輔導案:提供總值40萬元之等值服務,其中本部輔導款為34萬
元,企業須支應分攤款6萬元。
(2) 標竿型輔導案:企業提交申請及計畫書後,經委員會審議輔導案預計
執行工作項目與經費,每案執行經費最高80萬元,其中本部輔導款至
多68萬元,企業支應分攤款至多12萬元。

  • 適用產業:不限

  • 適用地區:台灣

  • 主辦單位:經濟部

 

2.113年協助加工食品業者海外通路行銷

  • 申請時間:2024/01/02~2024/09/30

  • 申請資格:

(一)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業者: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
本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之事業。
(二) 已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
(三) 申請日前1年內未受停止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處分者。
(四) 申請日前3年內具加工食品出進口實績之企業。
(五) 參與行銷計畫之品項必須為臺灣產製食品。
(六) 企業之資本組成不得含陸資。
(七) 企業所使用之品牌或產品,須符合我國商標、專利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
相關規定。
(八) 受輔導之行銷活動不得接受中港澳政府或民間組織、企業或個人(包括僑民
組織或個人)之補助、贊助或以任何形式表彰之合作、交流、宣傳、廣告或
類似關係。

  • 計畫補助:

(一)本輔導案行銷活動之輔導金,最高計20萬元,若請款未達20萬元,則以 實際請款額度認列。
(二)依實際行銷活動之項目支出,出示海外合作對象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 並檢附各支出項目之對應照片。
(三)活動所需之試吃產品材料費以1萬元為限、國際運費以2萬元為限、臨時 人員費以3萬元為限;其餘各項經費支出占比需按合理性分配。

  • 適用產業:不限

  • 適用地區:台灣

  • 主辦單位:經濟部

 

3.113年商業服務業智慧減碳補助計畫

  • 申請時間:2024/01/01~2024/11/30

  • 申請資格:

(一)提案企業須為符合下列資格與條件之中小型商業服務業: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
2.非歇業或解散狀態。
3.不得為陸資企業(依本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告資料或本部投資審議司陸資來台投資名錄進行認定)。


(二)提案企業應為實際從事商業服務業,且有實體營業場域或電商平台營業之業者。
(三)提案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應為提案企業具營運決策權之專任人員;每 1 提案企業以申請 1 案為原則。
(四)提案企業應聲明下列事項:


1.已依「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或其他法規享有獎勵或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依本須知申請獎勵或補助。
2.提案企業依本部相關計畫簽約並接受補助者,5年內未有因可歸責於提案企業之事由主動放棄接受補助,或遭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事。

  • 計畫補助:

提案計畫總經費請列明補助款與自籌款兩部分,補助款不得超過全案總經費之 50%。補助款額度依提案類別區分:


1.單一服務應用類,最高補助款額度以新臺幣 30 萬元為上限。
2.整合服務應用類,最高補助款額度以新臺幣 150 萬元為上限。

  • 適用產業:不限

  • 適用地區:台灣

  • 主辦單位:經濟部

 

B:一般補助

4.2023第二十二屆有庠科技獎

  • 申請時間:2023/12/22~2024/02/21

  • 申請資格:

有庠科技講座:


中華民國國民,在各特定領域有傑出表現,且從申請日起至本屆聘任(2024/8/1~2025/7/31)屆滿的期間為國內各大學院校任職之正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同時在大學院校任職正教授者(以上所稱大學院校不包括技術學院)。本講座曾聘任之教授,不得重複申請同一講座類別。
有庠科技論文獎
中華民國國民,且為國內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之研究生、研究員或教師。申請人須為該篇論文之作者(若為共同創作,須取得其餘全體作者的書面或數位授權同意),且該論文須發表於2023/1/1~2023/12/31期間之國內外專業學術期刊(但不包含個人學位論文)。


有庠科技發明獎:


中華民國國民,且為國內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育成中心之研究生、研究員或教授。申請人須為該件專利之發明人(若為共同發明,須取得其餘全體發明人及專利權人的書面或數位授權同意),且該專利須為2020~2023年期間取得我國或OECD會員國之發明專利權。

  • 計畫補助:

(一)有庠科技講座:


1.共甄選「奈米科技」、「資通訊科技」、「光電科技」、「生技醫藥」及「綠色科技」等五類講座,每類別一名,共計五名。
2.每名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共計七百五十萬元。


(二)有庠科技論文獎:


1.共甄選「奈米科技」、「資通訊科技」、「光電科技」、「生技醫藥」、「綠色科技」及「人工智慧」等六類論文,每類別兩篇,共計十二篇。
2.每篇得獎論文新台幣三十萬元,共計三百六十萬元。


(三)有庠科技發明獎:


1.共甄選「奈米科技」、「資通訊科技」、「光電科技」、「生技醫藥」、「綠色科技」及「人工智慧」等六類發明專利,每類別一件,共計六件。
2.每件得獎專利新台幣三十萬元,共計一百八十萬元。

  • 適用產業:不限

  • 適用地區:台灣

  •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徐有庠先生紀念基金會

 

5.113年U-start創新創業計畫暨原漾計畫

  • 申請時間:2024/01/19~2024/02/23

  • 申請資格:

U-start創新創業計畫:


1.至少3人組成,其中應有2/3以上(無條件進位)成員為具本國籍之大專校院近5學年度畢業生(即108至112學年度上學期)或在校生(含專科四年級以上及在職專班學生),其餘團隊成員可為社會人士或取得居留簽證之外籍人士,社會人士及外籍人士須為18歲(含)以上至35歲(含)以下青年。
2.每人以參與一組團隊,並以單一學校投遞為限。各團隊之代表人應為近5學年度大專校院畢業生或在校生(請留意於核定補助時須年滿18歲始能擔任公司行號籌備處負責人)。
3.申請之團隊及團隊成員未曾接受本計畫之補助,且於計畫申請時,團隊成員不得為公司行號負責人。
4.各成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全職投入本計畫,不得在他處任職工作。


U-start原漾計畫:


1.至少3人組成,其中應有1/3以上(無條件進位)成員為具本國籍之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在校生(含專科四年級以上及在職專班學生)或近5學年度原住民族畢業生(即108至112學年度上學期)。其餘團隊成員可為社會人士或取得居留簽證之外籍人士,社會人士及外籍人士須為18歲(含)以上至35歲(含)以下青年。
2.每人以參與1組團隊,並以單一學校投遞為限。各團隊之代表人應為具本國籍之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在校生或近5學年度內原住民族畢業生(請留意於核定補助時須年滿18歲始能擔任公司行號籌備處負責人)。
3.申請之團隊及團隊成員未曾接受本計畫之補助,且於計畫申請時,團隊成員不得為公司行號負責人。
4.各成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全職投入本計畫,不得在他處任職工作。

  • 計畫補助:

U-start創新創業計畫:


第1階段提供新臺幣50萬元之創業補助(其中35萬元為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15萬元為學校創業輔導費用)。


U-start原漾計畫:


第1階段提供新臺幣55萬元之創業補助(其中35萬元為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15萬元為學校創業輔導費用、5萬元為專屬教練輔導費)。

  • 適用產業:不限

  • 適用地區:全球

  • 主辦單位: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6.僱用安定措施

  • 申請時間:2024/01/01~2024/06/30

  • 申請資格:

(一)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1.於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內,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班休息。
2.與雇主協議減班休息起迄期間達30日以上,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勞工。
3.屬全時勞工或勞雇雙方已約定固定工作日(時)數或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
4.實施減班休息前,以現職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達3個月以上;或辦理僱用安定措施前,已受僱現職雇主,且領取薪資補貼前已受僱1個月以上者。
5.未具請領薪資補貼之事業單位代表人、負責人(含委任經理人)、合夥人、董事、監察人身分者。


(二)逾65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符合上開各款規定者,亦適用之。
(三)依112年12月27日公告之適用對象為受僱於橡膠製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旅行及其他相關服務業7行業之勞工,且需符合上開條件。

  • 計畫補助:

按減班休息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日前1個月至前3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差額之50%發給,但受僱未滿3個月者,依其於現職單位實際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適用產業:不限

  • 適用地區:台灣

  • 主辦單位: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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